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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节 内部交易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非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内部交易中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非保险子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口管理、统一汇集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并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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