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为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
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
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所称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