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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节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节 防火墙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保险公司。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标、字号管理,明确非保险子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标、字号的具体方式和权限等,避免声誉风险传递。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防火墙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不断改进。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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