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三章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简称增容)、变更用电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新装、增容用电,包括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据供电方案开工建设受电工程,逾期不开工的,供电方案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变更用电: 第二十五条 用户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应当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迁址,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用户过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更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在用户用电主体、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供电企业应当办理更名。 第三十二条 用户分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用户并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用户销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用户改类,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用电地名(地理位置不变)、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须向供电企业提出办理其他变更申请。供电企业发现用户档案信… 第三十九条 用户依法破产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