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用户分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可以办理分户;
分立后的用户按照地址均应当具有独立的不动产权属;
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分立后的新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分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分户后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