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用户并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原用户应当在并户前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和;
并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并户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原用户应当在并户前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和;
并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并户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