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应当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应当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6、20)千伏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暂换和暂换恢复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照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容(需)量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