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户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高压供电的用户,减容应当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根据用户申请的减容日期,对非永久性减容的用户设备进行加封,对永久性减容的用户受电设备拆除电气连接;

申请非永久性减容的,减容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减容时长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恢复的按照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用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容(需)量电费从减容恢复之日起按照恢复后的容(需)量计收;实际减容时长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间容(需)量电费正常收取;非永久性减容期满后用户未申请恢复的,供电企业可以延长减容期限,但距用户申请非永久性减容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申请恢复的,按照永久性减容办理;

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永久性减少全部用电容量的,按照销户办理;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