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编报程序,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是指依法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反映企业经营年度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三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会计信息编报范围、报告内容、工作组织、编制汇总、审核上报以及数据核查、数据管理等。 第四条 通过建立与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收集汇总各级各类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资产经营管理信息,掌握企业财务经营成果、资本运营质量、社会贡… 第二章 编制范围 第五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编报范围包括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城镇集体企业主要包括国家批准的建制镇以上城镇(含建制镇)中,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集体企业。具体包括: 第八条 编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时,应明确基本填报单位。基本填报单位是指编制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基层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各类企业应按照产权管理级次逐级确定基层企业编报范围。企业基本填报单位统一确定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填报对象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 第十条 编报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数据软盘(包括各类磁介质或光介质)。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通讯联络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企业统一代码、隶属关系、行业、规模、组织形式等相关标准代码。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遵循国家统一颁布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原则、方法,同时结合国家对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效绩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 第四章 工作组织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管理部门为财政部,即由财政部负责设计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开发报表操作软件,制定编报工作制度,组织全国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布置、…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由财政部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结合年度内财务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的实际需求统一制定,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下发。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操作软件由财政部按照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组织开发、测试和维护,随同报表一并下发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工作按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组织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填报与汇总 第二十条 所有列入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应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进行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报表填报和数据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报表编制的统一时间点为每年的… 第二十一条 编报企业应依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的要求,认真填制报表封面标识和有关报表指标,逐户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企业在报送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前,必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随同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应对所属各企业上报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按规定的叠加汇总和合并汇总两种方式进行汇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叠加汇总方式是指将不同企业编制的报表所有项目按报表表式直接加总,不做任何调整,形成部门或区域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合并汇总方式是指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对内部往来项目或重复项目进行必要调整后,形成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公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具体应按照财政部编制… 第六章 审核与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必须认真组织好各级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等资料的检查复核,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填报范围是否全面,报表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各项统一规定要求,报表填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基层企业应首先审核本企业上报报表和相关数据资料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章以及其他的政策规定,审核数据录入是否规范,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对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对下级企业或部门上报的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审核工作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软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核对、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应对各企业上报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凡发现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等情况,以及数据软盘与报表数据不一致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后,应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下级关系、产权关系或财务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汇总上报。 第三十三条 按产权关系上报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第七章 数据核查 第三十四条 数据核查是指企业会计信息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样核查,目的是为了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信息的管理,为政府经济决策… 第三十五条 数据核查工作原则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组织进行,中央企业(集团)由财政部组织核查,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核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中央企业的核查,核查工作人员由财政部从专业检查机构和中介审计机构抽调;地方企业的核查人员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核查时间为各级汇总会计报表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 第三十八条 各级核查样本不少于本级汇总户数的5%。样本采集采取定向选择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定向选择是指根据企业上报的会计年报数据情况,将数据存在明显问题的企业列为核… 第三十九条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和有关决算补充指标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并与中介机构的审计报… 第四十条 被核查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核查所需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四十一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将数据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分户情况和工作底稿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二条 实行核查结果通报制度,核查结果的汇总情况在全国通报,各级核查结果在本级范围内通报。通报形式可以发文通报,也可以在有关媒体上通报。 第八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数据资料包括各类报表数据、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说明、汇编资料和存储于计算机和软(光)盘等介质中的数据、文字。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企业(集团)负责保存企业上报的各类会计年度数据资料和计算机介质资料。企业单户纸质数据资料保存期15年,区域和行业的纸质汇总数据资料保存期…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处理人员,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个年度汇总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本地区所属各类企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各类报表、编制说明等有关资料应装订成册;企业的软盘数据资料要在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企业各类数据资料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分户数据要严格保密,对外向有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数据资料需有公函请求并经领导批准;对区域和行业的汇总数据经财…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企业会计数据资料汇总完毕后,要及时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上报同级政府。同时要加强专题研究分析,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供各级政府领导进行决策参考。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信息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数据共享的原则,做好部门内部的企业会计信息服务工作,满足财政、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数据资料。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 财政部负责设计会计信息报表格式,开发统一的计算机软件,并组织全国会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部门、本企业(集团)企业会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报送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的报表格式,提供企业基本会计信息资料。 第五十四条 对数据填报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拒报和有意漏报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从事会计信息管理的人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从事企业会计信息管理所需的财务、统计和计算机知识,同时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与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第五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企业会计年报以及数据差错严重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对在企业会计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应给予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是针对一般工商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编报工作而制定的基本规范,对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7年10月9日发布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