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第六章 审核与上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审核与上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后,应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下级关系、产权关系或财务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汇总上报。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编制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