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编报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

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其他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工商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