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第八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企业(集团)负责保存企业上报的各类会计年度数据资料和计算机介质资料。企业单户纸质数据资料保存期15年,区域和行业的纸质汇总数据资料保存期15年,计算机介质数据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