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