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