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