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