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