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局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总队和司法警察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大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检察院拟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未经过培训的,一年内安排补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检察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8月14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