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执行传唤、拘传;
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参与搜查;
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