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未经过培训的,一年内安排补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