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