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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检察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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