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司法警察录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