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