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总队和司法警察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定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
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管理或者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定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
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管理或者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