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局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监督、检查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协调跨省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指导、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监督、检查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协调跨省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指导、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