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
第四条
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科学解释原则。
第五条
检察官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发现和排除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技术性证据之间的矛盾。需要…
第六条
对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时机是否适当,鉴定标准是否有效,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
第七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的,应当依据损伤的类型、部位、大小、程度、形态、分布等特征,结合案情和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情况,综合损伤形成过程及致伤物…
第八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伤病关系的,应当调取与鉴定有关的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等基础性材料,着重审查损伤或者疾病是否符合医学转归规律,分析既往损伤或疾病与本次损伤之…
第九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应当依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重点关注损伤的愈合过程及其动态变化,结合骨痂形成时间、创口愈合周期变化等,排除…
第十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证据收集、制作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根据作案工具、打斗痕迹、现场血迹分布等还原案发现场状…
第十一条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反映案件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来源,对提取情况是否有明确记录;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封存完好,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第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
第十三条
在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
第十四条
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中,检察官可以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向检察技术人员咨询,或者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与案件会商研究等,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就专门性问…
第十五条
检察官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第十六条
检察官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第十九条
检察官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委托手续,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无相应专业检察技术人员的,可以按规定委托上级检察技术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检察技术职能部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委托事项,依据相关规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相关文书。对于疑难复杂、补充材料等情形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向…
第二十一条
检察技术人员出具专门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检察官解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协助检察官开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补充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必要时可以提交法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必要时,检察官可以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做好法庭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中可能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伤害类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可以向法庭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伤害类案件中涉及的疑难复杂专门性问题,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费用参照相关规定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交由检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参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