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时机是否适当,鉴定标准是否有效,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论证分析是否客观、全面、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
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审查评定损伤程度、残疾等级依据的病历资料、检材是否完整、可靠,被害人后续治疗及恢复情况的相关材料是否收集移送,鉴定机构在伤情认定、标准适用方面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不同鉴定意见产生矛盾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