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的,应当依据损伤的类型、部位、大小、程度、形态、分布等特征,结合案情和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情况,综合损伤形成过程及致伤物特征进行分析判断。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新旧程度、损伤发生的生物力学或者病理生理学机制,排除诈伤(病)、造作伤、陈旧伤与攻击伤等。结合骨折部位与受力部位区分直接外力或是间接外力;结合损伤部位、形态、分布、试切创等特征排除造作伤。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