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察官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对技术性证据中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问的;
对技术性证据材料涉及的鉴定时机、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伤病关系等专业技术问题有疑问的;
技术性证据材料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关键性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对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材料间存在的矛盾有疑问的;
其他需要委托专门审查的情形。
对技术性证据中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问的;
对技术性证据材料涉及的鉴定时机、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伤病关系等专业技术问题有疑问的;
技术性证据材料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关键性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对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材料间存在的矛盾有疑问的;
其他需要委托专门审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