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察官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以上鉴定意见且相互矛盾无法排除的;

起关键性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足以影响证据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