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原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