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注重审查涉案的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网上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判断造成伤害后果的主观心态,是否共同犯罪,有无预谋、纠集、分工、实施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