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 第四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 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 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 第五十五条 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