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