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