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