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