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