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