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