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