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