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立即对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立即对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