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