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召集。 第二條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第一次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代表當選證書,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出代表的選舉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小組。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每次會議開始的時候,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 第五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的負責人員和各部、各委員會的負責人員,國防委員會的負責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的負責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員,如果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主席團決定,…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各委員會,國務院,都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或者單獨提名。 第十條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名。 第十一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或者交付有關委員會單獨審查或者聯合審查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於憲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的通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舉行秘密會議。 目录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