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七條

第七條 國務院的負責人員和各部、各委員會的負責人員,國防委員會的負責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的負責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員,如果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