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六條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