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或者交付有關委員會單獨審查或者聯合審查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