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條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條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或者單獨提名。 第九條 目录 第十一條